尊敬的客户:
自2014年3月起,应日本海关要求,前往日本的海运货物需提前申报货物信息。该规定适用于所有运往日本或在日本转运的货物。
船公司须向日本海关当局提交船东提单信息,无船承运人(NVOCC)须提交货代提单信息。
为确保成功提交,请提供以下完整信息的舱单资料,粗体部分是特别针对日本的新要求:
· 收货人、发货人以及到货通知方的完整名称、地址、电话、国家代码(UN/LOCODE代码)
· 货柜号码
· 详细的货物描述(不接受货物品名统称,例如“consolidated cargo” 或 “general cargo”)
· 货品前6位的HS编码
· 包装数量
· 唛头和件数
· 货物毛重(千克)
· 体积
· 封号
· UN危险品编码码及IMDG编码